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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406] 对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06
职权名称对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一条 第(二)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