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05] 对行人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05 | |
职权名称 | 对行人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第(一)项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米的范围内行走;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一条 第(一)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