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5405] 对行人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405
职权名称对行人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第(一)项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米的范围内行走;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一条 第(一)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