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04]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04 | |
职权名称 |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第六十二条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一条 第(一)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