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403] 对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403 | |
职权名称 | 对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安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安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