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92] 对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未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392 | |
职权名称 | 对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未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旅馆业治安安管理办法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
行政处罚依据 | 旅馆业治安安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