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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391] 对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391
职权名称对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旅馆业治安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第二款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行政处罚依据旅馆业治安安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