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91] 对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391 | |
职权名称 | 对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旅馆业治安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第二款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旅馆业治安安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