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73] 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373 | |
职权名称 | 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