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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373] 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373
职权名称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行政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