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71] 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371 | |
职权名称 | 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