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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368] 对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368
职权名称对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和10倍以下的罚款;若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