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5367] 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367
职权名称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和10倍以下的罚款;若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和10倍以下的罚款;若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