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67] 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367 |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和10倍以下的罚款;若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和10倍以下的罚款;若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