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66] 对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366 | |
职权名称 | 对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 |
行政处罚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