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364] 对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364 | |
职权名称 | 对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第(二)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 |
行政处罚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