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625000]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62500 | |
职权名称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行为的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