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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发文机构]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2016-09-04
  5. [成文日期]2016-09-04
  6. [发文字号]京公人管字〔2016〕119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2016-09-04
  9. [有效性]有效
  10. [文件来源]
  11. [文件来源]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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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人管字〔2016〕1196号

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


北京市公安局

2016年9月4日


                             北京市公安局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进一步严密和规范我市户口登记管理,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的权利,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一)受理对象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的子女;

2.父母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人员非婚生育的子女。

(二)办理程序

无户口人员及其监护人持证件证明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的子女申报出生登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政策外生育的子女申报出生登记,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

(三)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附件)并附两张无户口人员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港、澳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应提供境外或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3.本市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如为集体户的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下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父母非婚生育子女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提供本市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非婚生育说明;

4.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提供本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随母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提供本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在港、澳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提供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一)受理对象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生育的,因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未登记户口的子女。

(二)办理程序

无户口人员及其监护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持证件证明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政策内生育子女申报出生登记,证件证明真实齐全的,派出所立即办理;非婚生育的子女申报出生登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政策外生育的子女申报出生登记,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

(三)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附两张无户口人员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本市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父母非婚生育子女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提供本市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非婚生育说明;

4.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提供本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随母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提供本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一)受理对象

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已办理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

(二)办理程序

收养人及被收养人持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由派出所采集被收养人的血样和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50个工作日。

(三)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附两张无户口人员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收养的应提供本市民政机关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收养的应提供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四、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一)受理对象

原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户口被注销后重新出现的无户口人员。

(二)办理程序

无户口人员及其监护人持证件证明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附两张无户口人员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拟入户的《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非原注销地址恢复户口的还应提供原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无户口人员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等);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一)受理对象

原户籍为本市农村地区,因婚嫁户口已迁出本市,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无户口人员。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证件证明向原迁出地派出所申请,如实填写《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附两张无户口人员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拟入户的《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一)补领、换领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件

1.受理对象

因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法登记户口的人员。

2.办理程序

本人持相关证件证明到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后立即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

3.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附两张无户口人员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换领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应提供过期的《户口迁移证》的原件。

(二)原本市户籍人员、本市生源学生因不符合迁入地落户政策恢复户口

1.受理对象

(1)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了户口迁出手续后,不符合迁入地落户政策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因升学将户口迁至外省市院校集体户,毕业后不符合迁入地落户政策的原本市生源学生。

2.办理程序

无户口人员持证件证明向原本市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如实填写《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

3.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附两张无户口人员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入户《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迁移证》的原件;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一)受理对象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在我国国内非婚生育的,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二)办理程序

无户口人员及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持证件证明向本市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附两张无户口人员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2.本市一方父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非婚生育说明;

5.申请随父落户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提供本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提供我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的,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市局核准后登记常住户口。


附件

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备注: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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